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实施,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导向作用,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作用。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西建大学工〔2017〕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和本年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2017级本科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和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发生;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上一学年度参加志愿者活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2次,两者不可相互冲抵;
志愿活动类别参考:爱心家教、志愿清扫校园、志愿担任办公室助管、班级志愿活动等;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的必修课成绩和综合测评总排名为专业前30%,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六)上一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无超过学生家庭经济水平的消费行为发生;
(七)在班级内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合格,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和处分,或受到治安处罚;
(三)家庭经济不困难;
第三章 评选流程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各评选一次,按照“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核”的流程进行差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具体的评选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所要申请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单及相关参评材料。
(二)学院评审
1.学院收到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学生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基础上,以专业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
2.辅导员组织符合基本条件学生进行“班级群众基础摸底”,对群众基础较差、不关心和热爱集体的申请人取消参与评比资格;
3.按照学生专业综合测评的排序,依据本年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专业的总人数等情况,确定各专业名额,最终差额确定拟上报学校审批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以学院为单位按程序进行公示。
(三)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各学院推荐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跨学院转入我院不足1年的学生,按规定在原学院参加评选;院内转专业的不足1年的学生,依据原专业(大类)的成绩与排名进行评比。
第九条 在评选中出现不符合获奖条件的情况,直接中止评选资格;已被批准获奖的学生,如发现评选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所发奖学金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