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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05-23  点击  

为充分发挥院系在成果策划组织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对成功牵头组织申报科技(人文社科)奖的院系进行补贴,其中国家奖每项补贴院系2万元(参与减半),省部级奖补贴院系5000元,厅局级及其他奖补贴2000元。

二、鼓励院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把关提升,对送审专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按每项500元进行补助(每项不超过2000元)。

三、成果报奖前进行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成果评定,每项补贴3000元,有省外专家参评的按人数每人增加1000元。

四、成果成功报奖后,按每项500元补助材料印刷费。

五、当年能够推荐国家科技奖的社会力量设奖,视同于省部级奖;其奖励级别对应于陕西省奖级别(特等奖等同于一等奖,依次类推;无奖励等级的优秀类奖视同于三等奖)。

六、中国专利奖视同于省部级奖,陕西省专利奖视同于厅局级奖。

八、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