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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日期:05-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科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计划、组织、运行、监控、保障全过程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以及教学质量,并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范围内的教学事故及涉及教学事故的相关人员,包括: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一般分为教学类、考核类、管理类、保障类四个类别。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具体条款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附件1)。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较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中未涉及或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条款规定予以认定,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有关信息取得主要包括:校内外人员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在日常教学评估(检查)中发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评估(检查)专家组反馈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接到教学事故有关信息反映,相关院(系)或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按岗位职责核查到人,当事人为外聘人员,可由聘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若教学事故事实成立,应责令当事人及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2)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查明原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由所在单位研究提出教学事故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明确拟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附件2),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进行审核,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教学事故,可免于认定或降低等级进行认定。当事人一学年内累计两次教学事故,第二次教学事故按高一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条  凡认定为一般或较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每年向校长办公会集中通报。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教学事故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凡造成一般教学事故者,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该学年各类教学评奖评优。

(2)凡造成较大教学事故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该学年各类教学评奖评优。

(3)凡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该学年各类教学评奖评优,应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及时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可免于处理或从轻处理;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或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应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当事人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和津贴发放等的有效依据。对于影响特别恶劣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应由所在单位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确认并标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应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西建大〔2004〕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