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升、价值塑造的主要途径。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 议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确保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加 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把更多时间和精力 投入到课堂教学中,认认真真讲好每一堂课,要坚持教书和育人 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 “四有”好老师。
第二条 教师应将立德树人贯穿于课堂教学全过程,坚持教书育人,积极弘扬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课堂教学切实增强学生的社 会责任感、法制意识、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教师应注重理论的学习,主动参加业务培训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思想观念,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进一步提高
自身水平和业务能力,做终身学习的模范。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 思想,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课堂教学中,按照“四个相统一”要求讲好每堂课。
第四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学院及基层教学组织的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履职,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认真备课,及 时更新教案、课件。做好各种教学设备、教具、模型等课前准备 工作。
第六条 教师应在第一节课介绍本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和 作用、课程目标,以及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学习方法、考核方式,使学生对本课程有整体系统地了解和认识。
第七条 教师应做到仪表端庄自然、精神饱满,举止文明,音量适中,一般不得采取坐姿授课,足够的时间面向学生授课, 与学生互动交流。
第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 本要求,做好课程的教学设计,在讲授上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重点与难点突出。
第九条 教师应熟悉授课内容,力求脱稿讲授,切忌平铺直 叙、照本(屏)宣科;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文字、符号、公式、图表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第十条 教师要注重吸收和引进优质的课程资源,积极推进 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开展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 学和翻转课堂,推进研究式、讨论式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 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教师应注重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 方法;注重学生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习惯 的养成;根据学生学习效果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做到课 堂“教”与“学”双向互动,推动课堂教学从“以教为主”向“以 学为主”转变。
第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不得在课堂上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不得辱骂、体罚学 生;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不得在课堂上散布有 损于国家形象、学校声誉和学生稳定的负面言论,不得宣传民族 歧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迷信思想、邪教思想以 及传播宗教教义,不得发表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 言论,做到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管控课堂秩序,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 课情况进行考查,并将学生学习和到课方面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时 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按时认真批改作业;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
第十五条 教师不能以复习、答疑为由提前结束课程;不得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考题内容,不得与学生发生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应结合学生到课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及过程 考核情况对学生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客观、合理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在校内外实践基地上课或进行实验课教学和体 育课教学时,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提醒学生注意人身安全,同时要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施,维护教学场地 的卫生。
第十八条 教师要虚心听取教学督导、同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教学法活动和教学技能的培训,及时 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