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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05-07  点击  

为了保护我校在技术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合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服务区域和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等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

第二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条  科技处是学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技术合同必须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名义签订,加盖“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经济技术合同专用章”。不具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不得签订技术合同。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涉及已有知识产权的,应当详细说明知识产权的名称、权利人、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实行逐级审查制度。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审查表》,提交所在院(系)进行审查,由所在院(系)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对合同中项目组成员、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科技处。

科技处指派专人对合同的合法性、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进行审查,并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依据合同标的进行逐级审核签字。必要时,学校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七条  在审查合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修改,否则不予签字盖章:

(一)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二)以学校做保证人的担保合同,用学校的财产做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此类条款的合同;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

(四)合同中有保证人、定金、抵押条款,但无保证人签名,无定金、抵押证明;

(五)违约责任条款对我校明显不利;

(六)无履行期限;

(七)合同标的不明确;

(八)风险责任明显不合理或全部由学校承担;

(九)无争议解决办法条款;

(十)验收要求不明确;

(十一)其它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

第八条  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将合同文本一式两份交科技处存档。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补充协议、变更与解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审查方式和流程与原合同一致。

第十条  科技处对技术合同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院(系)应为本单位的技术合同履行提供必要条件,并承担合同具体实施的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具体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科学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按照合同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全面履行合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和科技处汇报。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不得随意转往校外或挂靠在学校(院、系)的学会、协会和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任何私下交易引起的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项目经费的使用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结题验收证明等有关资料提交科技处存档。

第十四条  因技术合同产生的争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和科技处汇报,并提交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由科技处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应根据仲裁协议(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条款)或仲裁协议(条款)无效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应当积极协助学校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合同争议。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违约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方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因所在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原因未及时处理的,应当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方出现违约事项时,所在院(系)和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技处汇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会同科技处协商处理,并上报学校。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造成学校风险赔偿的,按照学校、院(系)、项目组三级事先约定的收益比例分担风险和赔偿。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我方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引起纠纷,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西建大[2000]127号)及《西安建筑科技横向技术合同签订与履行程序规定》(西建大[2000]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