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原网站 >> 学术科研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来源: 日期:05-07  点击  

第一条  为创建特色鲜明的国际知名国内高水平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兼职科研人员和各类合作科研人员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完成单位(本办法中另有说明的不受此限制)的研究成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学校科技工作奖励范围包括获奖成果、优秀论文、著作与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优秀科技团队与人才等。

(一)获奖成果

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的成果,学校按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优秀论文

1.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下同)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2.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期刊论文,自发表之日起三年内被SCI期刊论文他引超过30次(含)的。

3.SCI(科学引文索引)与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

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为准。

4.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经济研究”等其它“人文社科类最具影响力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HCI(艺术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在《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发表的文章。

5.基于学科建设的需要,院(系)自行选定的学术论文。

(三)著作与标准(规范)

1.以第一作者身份、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学术专著部分内容要在期刊公开发表,不包括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和论文集)。出版单位的分级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经营性出版单位等级评估结果”为准。

2.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编制单位或主要参与单位(排名前三),编写或参与修订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规范),并正式颁布实施的。

(四)知识产权

以学校为第一权利人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

(五)科研项目

我校获准承担的省部级重大(重点)纵向项目、国家级纵向项目,单个项目年到款大于20万元(除去外委与设备购置费用以外)的横向项目。

(六)成果转化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实施中取得明显效益的科技成果、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纳或主要领导人批示的社会科学成果、被国家及省社科成果要报收录的成果。

(七)优秀科技团队和科技人才

优秀科技团队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及厅局级创新团队;

优秀科技人才主要包括: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陕西省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及厅局级科技人才获得者。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部分成果对所属院(系)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负责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院(系)核实。主要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字盖章;

(三)科技处审核。主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达到奖励标准;

(四)公示。对拟奖励的获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征求意见;

(五)主管校长审批。

(六)学校奖励。学校发文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六条  其 他

(一)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奖项申请,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奖项的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若奖励获得者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材料核实人员、审核人员及奖励评审人员玩忽职守,产生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的,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奖金可以资助科技经费或现金形式支付,由获奖者自主选择。以现金形式支付奖金时的税金由获奖者负担。所属院(系)奖励采取经费划拨方式。

(三)每项工作成绩只能获得一种奖励。同时满足几种奖励条件的同一项工作成绩,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

(四)科技工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五)科技工作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项列支。

(六)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工作奖励条例》(西建大[200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