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原网站 >> 学术科研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05-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激发我校教职工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保护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校知识产权的拥有量,特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专利基金资助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充分考虑拟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专利申请之前,不能以任何形式公开与所申请专利有关的实质性技术内容。

第三条  专利基金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及在校的各类学生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唯一申请人的职务发明。

第五条  资助范围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登印费及授权后前3年的年费。

第三章  申请资助程序

第六条  受资助专利的申请事宜,由我校委托的专利事务所办理,未经科技处同意,不得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

(一)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利基金审批表》;

(二)由所在单位对资助的专利项目是否为职务发明、有无权属纠纷、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等事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三)经科技处审查合格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发布的减缓后标准计算。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每项专利实际发生的申请费、代理费在2000元及以上的,资助2000元;不足2000元的全额资助。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每项专利实际发生的申请费、代理费在500元及以上的,资助500元;不足500元的全额资助。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登印费及授权后前3年的年费全额资助。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西建大[2004]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