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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05-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类和人文社科类)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其中: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与我校与委托方依据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技术转让等书面科技合同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院(系)和项目负责人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共

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学校科研项目与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科技合同的管理及科研项目经费到款管理,与财务处一起指导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决算,与科技处一起指导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

招标办负责科研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设备、材料的购置、建账、处置以及资产清查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行使的监督;人事处负责对科技人员的评聘、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科技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任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技人员根据科技处出具的“科研项目到款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按照相关经费使用规定及业务流程办理财务票据开具、报销、结算等手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由财务处按照规定代扣。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审核、税务机关备案后,开具发票时可免征税收。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到账后,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若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到帐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项目类型

管理费(%

学校

院(系)

纵向科研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无明确规定的自然类项目

5

/

无明确规定的人文类项目

2

/

横向科研项目

150(含)万元以下

8

2

150(含)-500万元部分

7.2

1.8

500万(含)以上部分

6.4

1.6

外委研发、加工制作,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归对方所有的设备

2

/

平台、团队、人才等建设和运行经费、学校科技自设项目

0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纵向科研项目应按照相应管理文件编制预算和控制支出,横向科研项目宜按照相应管理文件编制预算和控制支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支出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设备的租赁费用等。

(二)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监测、测试、

化验、计算、分析、加工制作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实验条件改装费: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六)会议、差旅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科研工作需要,项目实施期间租用交通工具费、工作用汽车燃油费、路桥费、临时停车费、维修费等,可以按照差旅费用支出(或在项目批复的相应预算科目中开支,纵向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七)办公与资料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课题组成员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费,信息通讯费、资料与图书的搜集与购置费,报告与资料打印、制作与印刷费等。与项目相关的固定与移动通讯费用在横向经费中开支。

(八)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

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业务招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费用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与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据实列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费用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中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

(十二)外委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履行和研究需要,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指定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工程施工等任务所支付的经费。外委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外委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三)管理费:用于学校管理与支持科技发展支出。

(十四)科研项目绩效: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或课题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组成员实绩,按照绩效管理办法执行。纵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绩效管理;横向项目实施绩效时,需提前制定该项目绩效管理办法,与项目合同一起报科技处备案。横向项目的绩效费用通常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5%。费用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需要在假期期间开展研究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以在经费中为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我校正式编制的人员)列支每人每个假期不超过1个月的科研津贴,科研津贴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额度。发放的科研津贴计入科研项目绩效总额之中。

(十五)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与外委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约定的合作单位与预算实施经费转拨,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

科技经费外委要按照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外委采购等管理办法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委研发、加工制作,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归对方所有的设备费用,提该部分费用的2%作为学校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设备购置按照学校资产购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实施分级审批,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0-30000元的,须由所在院()分管副院长(主任) 审查签字后方能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单张发票金额在30000元及以上的,必须由所在院()分管副院长(主任) 审查签字、科技处处长审核后方能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计处应对科研项目经费进

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技处与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按照甲方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结算以结题为依据。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并且全部经费到账后一年内办理结算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科技处与财务处将定期督促项目结算。对无正当理由的且多次督促不结算的项目,财务处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结算后方能继续使用。

科技处将建立结算情况跟踪制度,对有过三次项目经费被冻结的项目负责人,之后在其它项目到账时,将预扣到款额的10%作为结题预备金,结题后返还。

第二十一条  结余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结算: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技发展基金。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算:

1.课题组绩效60%,科技发展基金40%

2.100%转入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发展基金可以用于前期项目的后续研究与服务支持、人才培养与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平台建设以及与科技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经费分配办法》(西建大[2005]245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西建大[2005]246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