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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外委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日期:05-07  点击  

为加强我校科研外委项目与资产采购管理,规范科研外委与采购程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外委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科研项目合同约定或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试验、试制、技术加工、测试、检测、分析等)、技术咨询和工程施工等相关任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购置(含试制、加工)仪器设备(含配件)、材料、软件等有形资产的行为。

第二条 外委与采购必须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以订立合同的形式,确定外委或采购的具体内容,确立合同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作为外委或采购实施与管理的基本依据。科研外委合同分为技术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两类。

第三条 科研外委与采购必须依托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科研外委与采购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子合同”)内容必须与主合同内容直接相关。纵向科研项目签订科研外委与采购合同要以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和预算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签订科研外委与采购合同要以已生效的项目合同书为依据。

第四条 院(系)、科技处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外委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外委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外委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并对科研外委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承担研究的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资质和实力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调研。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条 科研外委的实施方式

(一)科研项目中预算金额在5万以下的外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由课题组自行委托;5万(含5万)-30万的由院(系)进行考察,确定受托方和金额,进行委托;30万(含30万)-100万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具体由招标办组织实施;100万及以上的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算金额在3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由院(系)进行考察、谈判,确定施工方和金额,进行委托;30万及以上的一般工程施工原则上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进行,30万及以上有着特殊用途的工程结构、需要采用特殊施工工艺的特种工程施工(地基处理、结构加固改造、防水堵漏等)和示范工程建设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主合同中已约定了外委单位,但未明确约定金额的,根据预算金额不同,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分别由课题组、院(系)或招标办组织进行价格谈判。对于主合同中对外委单位和金额均已明确约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 科研采购的实施方式

采购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对于主合同中已约定了采购的单位,但未明确约定金额的,根据预算金额不同,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采用价格谈判的方式,分别由不同单位组织实施。对于主合同中对采购的单位和金额均已明确约定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第八条 科研外委合同的签订

由课题组、院(系)委托的科研外委合同由所在院(系)负责合同的审查与签订;其余科研外委合同由科技处负责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签批等程序。

对于主合同中对外委的单位和金额均已明确约定的,金额在5万以下的由所在院(系)负责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所在院(系)院长(主任)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5万(含5万)-30万的由科技处负责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科技处处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30万及以上的由所在院(系)、科技处审核和签字,财务处审核和签字,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第九条 科研采购合同的签订

科研采购合同的签订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级单位自行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对于主合同中对采购的单位和金额均已明确约定的,金额在3万以下的由所在院(系)负责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所在院(系)院长(主任)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3万(含3万)-5万的由科技处负责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科技处处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5万及以上的由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和签字,科技处审核和签字,财务处审核和签字,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条 合同的执行与验收

合同签订后,所在院(系)、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执行。

外委合同实施结束后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支付外委合同质保金或最后一笔合同款项的依据。

(一)技术合同的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论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作为合同的验收和付款依据。

(二)工程施工合同的验收,根据实际情况以主合同甲方单位对主合同的验收意见或对工程施工子合同的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结论,或由所在单位对施工合同进行验收,验收结论报送科技处,作为合同的验收和付款依据。

(三)采购合同的验收。用科研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产权属于学校,价值在3万及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价值在3万以下的,由院(系)组织验收。产权不属于学校的,由主合同甲方或所在院(系)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但主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委托方采购的仪器设备,或安装在现场的易损件、消耗品等不需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在履行财务报销手续时需有说明并由院(系)分管领导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在科研外委和采购中禁止将大额度项目拆分为若干小额度项目进行外委和采购。

在科研活动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借科研外委之名,挪用或套取资金,如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导致学校对外承担责任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违纪的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