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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05-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执行和结题过程的管理,促进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预算编制指导、科研经费的核算及决算审定;审计处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所在院(系)应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管。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并合理使用经费,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协议)中规定的条款。

第四条  项目组成员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过程管理是指学校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到成果跟踪等对项目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外委与采购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外委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各类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进行验收结题。按照合同(任务)委托方的要求,在发表研究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课题编号。

第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规定程序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会同科技处、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纵向项目的结题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横向项目结题以委托单位的鉴定验收意见为依据,确属委托方原因无法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处审核确认后可办理校内结题手续。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和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应及时报告科技处。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教师)和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应及时报告科技处。科技处协助项目组及相关院(系)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获得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项目组研究人员中涉及学生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科技处批准、备案。相关文件有具体要求的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项目需延期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项目需延期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由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应报科技处备案。

(二)纵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退还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横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系)、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签订项目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及委托代管人签字,并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1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需变更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相关材料由原项目负责人及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院(系)审核,科技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委托方认可后方可生效。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同意并与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委托方协商一致导致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下达的经费预算,及时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严格按预算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科研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必须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归档保存。省部级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科技处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服务队伍。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科研项目实施中过程管理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

第三章  项目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在研项目进行抽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承担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视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申请资格;如不能按时结题、验收的,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承担各类新项目资格,待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同时,酌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下一年度限项项目的申报指标。

(二)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或违规未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完成,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承担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作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等处理,并上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有关保密规定。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